(一)案例一:X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015年8月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为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检查发现,公司管理的某基金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通过未在中国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有限合伙企业汇集多名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资金直接投资于公司私募产品,导致应当穿透核查的最终投资者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监管部门于2016年6月对X公司违反私募基金监管规定的行为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于2016年10月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对X公司给予警告,处以三万元罚款,并对X公司法人代表W某处以二万元罚款
(二)案例二:X公司成立于2011年,2014年4月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为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公司管理的部分产品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书面评估,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导致所管理的某只基金面向18名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况。
2016年11月,监管部门对X公司违反私募基金监管规定的行为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移送稽查立案调查。
(三)案例三:X公司成立于2013年,2014年6月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为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X公司法人代表K某在业内有较高知名度,拥有较多“粉丝”,X公司主要向K某的“粉丝”们销售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检查发现,X公司未对所管理的产品进行风险评级,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书面评估,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某些投资者年龄已达70岁以上,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但购买了X公司所管理的风险程度较高的型私募基金产品。
2016年11月,监管部门对X公司违反私募基金监管规定的行为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四)案例四:X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2014年10月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为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检查发现,X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签署日期是检查组进场前夕。经了解,X公司在向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时未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所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均为事后补签。
2016年11月,监管部门对X公司违反私募基金监管规定的行为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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